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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在多个单位工作过,工人的工龄应该如何认定?

    在6年前,姓蒋的一名男子在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被派遣到4个工作单位工作过。

    最近,劳务派遣公司向他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蒋某同意,但要求公司按五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五个月的工资补偿。

    但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拒绝了,拒绝的理由是没有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应当由四家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偿金,因此只能分别向4个工作单位索要补偿金。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也表示,由于他在前三家单位的工作已经结束,即使劳务派遣公司应该负责,也只能承担在第四家单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公司已在多个工作单位工作过的理由成立吗?

    解 答: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安排工人,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依 据: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雇主在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工作者。”

    也就是说,无论工人如何被派遣,先后被派遣了多少个单位工作过,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变,工人始终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

    因此,派遣工人可以采用连续计算工龄的原则,即无论江工被派到多少个就业单位,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这就决定了计算经济补偿的服务期应连续计算五年,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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