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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可以以员工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作为补偿吗?

    最近济南鼎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小编看到这么一个新闻:

    有一员工在私企工作上班,公司因效益不是太好要辞退一部分合同还没到期的员工,以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借口,不给予补偿。公司这么做可行吗?

    首先要明白,领取失业保险金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而赔偿金是因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给劳动者的。

    失业保险金不能替代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企业仅在您劳动合同还未到期,且没有其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支付您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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