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国务院令258号)中列明,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第一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第二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第三项,财政补贴;第四项,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